專利侵權案例
2021-11-7 16:19:50
案例:甘李藥業專利侵權指控不成立
原告:(美國)伊萊利利公司 被告:甘李藥業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是名稱為“含有胰島素類似物的藥物制劑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被告向國家藥監局提出“重組賴脯胰島素注射液”的申請,后取得人。被告向國家藥監局提出“重組賴脯胰島素注射液”的專利申請,后取得藥品注冊批件,具備了上市條件,且在網站上進行了宣傳。原告指控被告的行為構成實施專利、即發侵權和許諾銷售等侵犯專利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受到我國專利法的保護,但被告向藥監局的申報行為并非實施原告專利的行為。同時,被告雖然在其網站上對產品進行宣傳,但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所進行的宣傳是欲達到銷售該產品的目的。因此,被告的宣傳行為不構成許諾銷售。
【點評】 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許諾銷售行為發生在實際銷售行為之前,被控侵權人不但應當具有即將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而且在做出該意思表示之時其產品應當處于能夠銷售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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