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
知識產權主要是指一些創作的智力成果被創作人申請得到的專有享用權利,往往這種情況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于很多智力創造來說,像發明、文學和藝術品,及商業中的LOGO、品名、圖像和外觀設計等,都可以當中屬于某個人或者組織享用的知識產權。在人類社會實踐中,知識產權是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高科技的發展,想要更好的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目前市場中出現的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行為是很普遍的。各國因為文化、國情、歷史等因素的差異,在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上不盡相同。對這些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經驗比較豐富的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學習借鑒,既可以使我國立法少走彎路,盡快制定符合社會要求的法律法規,又可以使我國免于給他國留下批評的借口,對于加強我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促進中外科技、文化交流,乃至創新型國家建設無疑都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第一部刑法典中,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范只有一個條文。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行為也日益嚴重。1997 年新修訂的刑法改變了過去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分散局面,系統規定了網絡環境下的我國侵犯商標權犯罪、侵犯著作權犯罪、侵犯專利權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商標權犯罪、侵犯著作權犯罪、侵犯專利權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但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和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價值的凸顯,網絡環境下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也越來越多,我國網絡環境下對此類犯罪的刑法保護還有部分缺失,需要進一步探討與完善。面對網絡技術對我國法律制度的沖擊和考驗,我國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已然滯后于現實社會。本文將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部分內容進行反思,同時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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